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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
(济政办发〔2007〕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条例》全面、准确、有效施行,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85号)要求,现就做好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贯彻施行《条例》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政府办公厅作为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一位负责同志具体分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确定专门工作机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并于今年12月20日前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情况报市政府办公厅(见附表)。
  市及各县(市)、区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推动教育、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
  二、抓好《条例》的学习贯彻和培训
  各级、各部门要组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搞好《条例》的学习贯彻,把握好《条例》的基本内容、相关配套措施和工作规范,切实提高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工作机构工作人员要先学一步,通过培训指导,熟练掌握政府信息清理、相关保密知识、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以及政策咨询等内容,全面提高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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