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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二)缴费标准。被征地农民月缴纳养老保险费以当地城镇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缴费基数。征地时被征地农民男年满16-60周岁的,缴费年限为15年;女年满16-55周岁的,缴费年限为20年。男60周岁以上、女55周岁以上,每超过1周岁,缴费年限减1年,最低缴费年限为5年。上述养老保险费均一次性缴清。被部分征用土地的农民按照每次征地比例缴费。
  (三)建立储备金制度。政府每年按新征土地出让收入总额15%的比例筹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储备金,专项用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防范未来支付风险。
  四、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基金纳入财政部门设立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管理,个人和集体缴费部分进入个人账户,政府补贴部分进入统筹账户,储备金进入储备金账户。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征地主体由同级财政实施管理。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根据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预算管理、财务、会计、审计等制度体系和严格的基金监督机制,增加基金使用的透明度,主动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县(市)、区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金的给付工作,每季度编制“养老金给付申报明细表”,报市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保养老金的给付按时足额发放。
  五、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被征地农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从足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直至死亡。养老金待遇标准为发放时当地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1倍。未能按规定缴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部分土地被征用的农民,按照实际缴费的比例领取养老金,也可以按补缴时当地缴费标准补足费用,足额领取养老金。
  养老待遇从开始领取养老金的次年起,原则上以上年度养老金为基数每年递增5%。当养老待遇达不到保障水平时,由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提出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六、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工作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保障资金由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在征地费用拨付过程中统一办理。劳动保障部门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按规定对征地中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落实情况提出审查意见;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人数和村集体、个人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列支或抵缴的养老保险费的审核、确定、报批;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的预算、审批、划拨;发改、审计、公安、农业等部门各司其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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