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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济政办发〔2007〕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鲁政发〔2003〕11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9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切实保障其年老后的基本生活为目标。坚持“谁征地、谁筹资、谁保障”的原则,做到即征即保。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多渠道筹集保障资金。实行权力和义务相统一,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政府能承受,群众能接受”,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下降,长远生计有保障。
  二、保障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依法批准,由国土资源部门实施统一征地,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在册的16周岁及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均列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征地时已在各类企业稳定就业及具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筹集
  (一)资金来源。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采取“政府出一块、村集体补一块、个人缴一块”办法,共同筹集:政府承担30%,从土地出让收益中列支;个人和村集体承担70%,从土地补偿费和人员安置补助费中列支或抵缴,不足部分由村集体和个人补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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