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有效监测数据的月平均值作为该断面当月水质、水量、流向指标值;对监测数据有异议的,分别由省环境监测和水文水资源勘测机构裁定。
第六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各断面水量、流向指标值进行汇总复核并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七条 不符合监测质量控制要求的数据无效。
第八条 凡断面当月水质指标值超过控制目标的,上游地区设区的市应当给予下游地区设区的市相应的环境资源区域补偿资金(以下简称补偿资金);直接排入太湖湖体的河流,断面当月水质指标值超过控制目标的,所在地设区的市应当将补偿资金交省级财政。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补偿资金纳入环境保护引导资金或污染防治资金进行管理,专项用于水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月10日前,将核定的上月各断面应纳补偿资金通报省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省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在收到补偿资金通报后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缴纳补偿资金。
第十条 按照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治理成本,环境资源区域补偿因子及标准暂定为:化学需氧量每吨1.5万元;氨氮每吨10万元;总磷每吨10万元。
单因子补偿资金=(断面水质指标值-断面水质目标值)×月断面水量×补偿标准
补偿资金为各单因子补偿资金之和。
第十一条 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按期报告、通报,或者拒报、谎报水质、水量监测结果的,按照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太湖流域环境资源区域补偿试点方案
为推行环境资源区域补偿制度,加快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改善太湖主要入湖河流水质,根据《江苏省环境资源区域补偿办法(试行)》,制定本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