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环境资源区域补偿办法(试行)和江苏省太湖流域环境资源区域补偿试点方案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7〕14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环境资源区域补偿办法(试行)》和《江苏省太湖流域环境资源区域补偿试点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先在太湖流域进行试点,积累经验后逐步推行。试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请及时报告。
二○○七年十二月六日
江苏省环境资源区域补偿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行环境资源区域补偿制度,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负责的职责,加强跨行政区域河流交界断面(以下简称断面)水质保护,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先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太湖流域部分入湖河流断面试行。试点结束后,在太湖流域及其他流域推行。
监测考核断面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置。
第三条 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下达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断面水质达到规定的控制目标。
第四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断面水质监测,并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断面水量及流向监测。
第五条 断面水质、水量及流向一般采取自动监测的方法,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水质自动监测数据月平均值作为该断面当月水质指标值。同一断面的水量及流向自动监测数据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作为当月水量指标值。
未设自动监测站的断面,水质指标由省、市环境监测机构联合人工监测的方法,每周监测1次。水量指标由省、市水文水资源勘测机构联合人工监测方法,根据河道水文特征,确定监测频次,计算当月水量流向指标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