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社会用字管理规定的通知
(济政办字〔2007〕9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社会用字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济南市社会用字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用字管理,维护国家语言文字统一,促进社会用字规范化、标准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切社会用字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社会用字,是指面向社会使用的具有公告性、示意性的汉字和汉语拼音,包括:
(一)党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名牌用字;
(二)牌匾、路牌、标语、地名、广告、指示牌、建筑物墙体用字及各种标牌用字;
(三)商品名称、注册商标、包装、说明用字;
(四)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用字;
(五)公文、公章、证书、奖状、橱窗、屏幕用字;
(六)中文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用字;
(七)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用字;
(八)其他具有公告性、示意性的社会用字。
第二章 社会用字标准与要求
第四条 社会用字应遵循国家颁布的统一标准:
(一)简化字应以1986年国务院批准的《简化字总表》为准;
(二)异体字应以1955年文化部、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发布的《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为准;
(三)印刷用字应以1988年国家语委和新闻出版署发布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为准;
(四)汉语拼音应以1958年第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汉语拼音方案》为准;
(五)拼写和分词连写应以1996年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为准;
(六)使用标点符号应以1995年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标点符号用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