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市国税局负责协调落实企业上市过程中有关税收规范的相关工作。
(七)市地税局负责拟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纳税管理,协调落实企业上市过程中有关税收规范的相关工作。
(八)市环保局根据环境保护政策法规,研究提出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方面的措施建议,协调落实企业上市过程中有关项目的环保审批事宜。在企业上市过程中,按照中国证监会《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对企业在环保方面的守法情况进行审查确认并出具证明材料。
(九)市统计局根据全市企业有关统计资料,定期向联席会议提供企业上市相关的统计分析数据。
(十)市科技局根据科技发展等方面的政策法规,研究提出支持高新技术产业类企业、科技型企业上市的措施建议,协调落实政策性资金的优先支持工作。
(十一)市工商局根据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政策法规,研究提出完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管理工作措施意见,提供全市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情况,为上市资源后备库的建立提供数据基础,协调落实企业上市过程中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相关工作。
(十二)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管理政策法规,研究提出企业上市过程中涉及的土地管理方面的措施建议,协调落实与企业上市募集资金投向有关的项目用地安排工作。在企业上市过程中,按照中国证监会《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对企业在土地方面守法情况进行审查确认并出具证明文件。
(十三)市信息产业局根据信息产业政策法规,研究提出支持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通信业和软件业企业上市的措施建议,提供全市信息产业类企业相关统计信息、分析报告及本行业拟上市公司的情况。
(十四)市外经贸局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协调国家有关部门对我市合资企业变更设立股份公司的审批工作,协调落实企业境外上市过程中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及境外投资等方面的核准、备案或转报工作。
(十五)市建委、规划局、城管执法局和公安局,按照中国证监会《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规定,分别对拟上市公司在工程建设、土地规划、城市建设、消防设施等方面守法情况进行审查确认,并出具证明文件。
(十六)市房管局根据房产管理政策法规,研究提出对拟上市公司房产权证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落实拟上市公司房产权证的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