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资委关于深化我市城镇集体企业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2007〕9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国资委《关于深化我市城镇集体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关于深化我市城镇集体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七大关于集体经济改革的方针政策,进一步深化我市城镇集体经济改革,促进集体经济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国务院令第88号)、《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细则》(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深化我市集体企业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十七大提出的“推进集体企业改革,发展多种形式的集体经济、合作经济”的精神,以企业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为基本出发点,以明晰产权为重点,加快推进城镇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通过深化改革,建立现代产权制度和现代企业制度,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
(二)基本原则 :坚持产权清晰、归属明确的原则;坚持民主决策、尊重职工意愿的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因企制宜的原则;坚持政府推动、依法指导的原则。
二、理顺产权关系,加强集体资产管理
(三)集体企业改制必须在产权明晰的前提下进行。要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确定产权归属,理顺产权关系。对权属不清或权属有纠纷的资产,应按照城镇集体企业产权界定有关规定明晰产权后,实施企业改制。
(四)出资人难以明确的集体企业,可以参照《关于集体企业改制中确定集体资产投资主体有关问题试行意见》(津体改委发〔1998〕29号),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或部门暂时代行本企业共有集体资产投资主体职能。 各企业主管单位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可以作受委托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