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支持总部经济企业的发展。鼓励总部在外地的有税源的企业单位,将总部或地区总部迁入我市并在当地汇总交纳企业所得税,或将其在济南的分支机构改组为非全资子公司,对上述企业单位,根据其每年对地方财政的贡献情况,可在5年内连续给予财源建设专项资金扶持。
(四)支持成长性好的财源单位的发展。凡成长性好,对地方财政贡献增幅超过全市财政收入平均增幅2倍以上的纳税单位(上缴地方税收总额标准可适当降低),均可申请财源建设专项扶持资金。
(五)支持其他纳税大户的发展。凡当年上缴地方税收达到一定额度且增幅超过全市财政收入平均增幅的其他纳税单位,均可申请财源建设专项扶持资金。
财源建设专项扶持资金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确定的比例分别从当年财政预算中安排。
三、建立财源建设表彰奖励机制
(一)每年上半年,根据上一年度企业单位的纳税及财源贡献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给予表彰;对为地方财政收入做出突出贡献的纳税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给予适当奖励。
(二)对当年新进入全省县级财政收入前一定名次的县(市)区,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在全省县级收入年度排名中实现位次前移的,给予一定补助;对县(市)区级收入增幅超过全市平均增幅的,实行分档补助;对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比重提高的,实行分档补助;对财政困难县区,当年收入比上年增长部分全部返还,用于保障工资性支出和解决民生投入不足问题。
以上各项奖励性资金由市本级财政从预算超收中优先安排。
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形成加强财源建设的强大合力
为加强对全市财源建设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市财源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负责全市财源建设工作的指导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具体负责财源建设的政策研究、规划制定和目标考核等日常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财源建设工作,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靠上抓,定期研究财源建设的新动向,及时调整并制定适合本地区、本行业发展的长短期财源建设规划。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严格考核各项指标,积极落实各项扶持、奖励政策。同时,要加强审计监督,切实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政策执行的严肃性。本意见自2008年1月1日执行。具体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另行制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