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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财源建设工作的意见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财源建设工作的意见
(济政发〔2007〕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财源建设,优化财源结构,促进地方财政收入规模和质量稳步提高,保障和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支持财源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为主线,突出自主创新、环境保护、资源节约,按照优化投资结构、促进消费升级的要求,以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为重点,鼓励扶持成长性好、贡献大的企业,不断提高对财政的贡献能力,为加快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财政支持。
  (二)基本原则。
  1.坚持转变发展方式的原则。将财源建设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节能减排、发展绿色产业相结合,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环保政策,科技含量高,提供税收能力强的项目。
  2.坚持提高财源质量的原则。针对省会经济特点,立足优化产业结构,强化基础财源,壮大主导财源,培植新兴财源,优化区域财源,从不同方面提高财源贡献能力,优化财源结构。
  3.坚持财源持续增长的原则。在国家和省现行财政管理体制框架内,在保持政策连续性和体制相对稳定性的基础上,不断创新扶持机制,确保我市地方财政收入持续较快增长。
  二、设立市财源建设专项扶持资金
  每年预算安排8000万元,作为全市财源建设专项扶持资金,专项扶持对我市财源建设做出突出贡献且依法纳税、成长性好、安全生产与节能减排达标的单位。
  (一)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财源大户的发展。每年选择部分对地方财政贡献大且增幅(按集团汇总计算)超过全市财政收入平均增幅的龙头生产企业,给予重点扶持;对推进自主创新和名牌战略、增加对地方财政贡献的企业单位,给予积极扶持。
  (二)支持金融业财源大户的发展。对在我市新设立或迁入的金融业法人总部,按照注册资本规模,一次性给予200万元--2000万元补助;对新设立或迁入的金融业地区总部,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补助;凡当年上交地方税收达到一定规模且增幅(按济南地区总部汇总计算)超过全市财政收入平均增幅的金融业纳税单位,可申请财源建设专项扶持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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