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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双方当事人应当自受理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收到之日起10日内,共同选定1名独任仲裁员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独任仲裁员成立仲裁庭。双方当事人逾期未共同选定或者未共同委托指定的,仲裁委员会主任应当立即指定1名独任仲裁员成立仲裁庭。
  案件争议金额不超过20万元,但双方当事人约定适用普通程序的,应当承诺由此增加的仲裁费用。
  第六十五条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及有关材料;如有反请求,也应当在此期限内提出反请求申请书及有关材料。逾期提交的,由仲裁庭决定是否受理。
  第六十六条 仲裁庭可以按照当事人的共同要求,对仲裁案件进行书面审理或者开庭审理,开庭日期及通知期限由仲裁庭决定。
  第六十七条 仲裁请求的变更或者反请求的提出,导致案件争议金额超过20万元的,不影响简易程序的进行。但仲裁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主任申请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
  变更原来的简易程序,应当通知当事人在5日内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原独任仲裁员作为首席仲裁员。
  新的仲裁庭组成前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由新的仲裁庭决定;新的仲裁庭组成后的仲裁程序的进行,不再适用简易程序。
  第六十八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仲裁案件,开庭审理的,应当于仲裁庭组成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经仲裁委员会秘书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六十九条 本章未规定的事项,适用本规则其他有关规定。

第六章 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

  第七十条 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争议的仲裁,即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外国当事人,适用本章的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规则其他有关规定。一方或双方为香港、澳门、台湾当事人发生争议的仲裁,参照本章的规定进行。
  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财产或者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财产或者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在收到受理通知书或者应诉通知书30日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和选定仲裁员。
  当事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第七十三条 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仲裁员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当事人应当自收到仲裁委员会通知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重新选定仲裁员。未在规定期限内重新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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