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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系境外法人或自然人的仲裁案件,当事人认为裁决有民事诉讼法二百六十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或不予执行。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应当在仲裁裁决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裁决。未确定履行期限的,当事人应当立即履行。
  第六十条 仲裁费用原则上由败诉的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仲裁庭根据当事人各方责任大小确定其各自应当承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仲裁庭调解结案的,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各自承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
  仲裁庭应当在调解书或者裁决书中写明双方当事人最终应当支付的仲裁费用金额。
  因一方当事人聘请临时出境的仲裁员,或者当事人的其他原因导致仲裁程序迟延,费用增加的,增加的费用应当由该当事人承担。
  第六十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仲裁庭同意重新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再收取案件受理费。
  第六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仲裁庭组成前,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或者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仲裁申请的,仲裁委员会退回预收的案件受理费,但可根据实际情况收取部分案件处理费。
  仲裁庭组成后,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或者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仲裁申请的,仲裁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酌情退回部分预收的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

第五章 简易程序

  第六十三条 争议金额在人民币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且案情简单的仲裁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争议金额超过人民币20万元的仲裁案件,双方当事人选定简易程序仲裁的,适用简易程序。
  第六十四条 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经审查可以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立即向双方当事人分别发出受理和应诉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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