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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仲裁庭可以对开庭情况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只供仲裁庭和记录人员查用。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仲裁庭组成前当事人撤回仲裁申请的,撤销案件的决定由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庭组成后当事人撤回仲裁申请的,撤销案件的决定由仲裁庭作出。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
  第五十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一条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当事人协议的结果和仲裁费用负担情况。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本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第五十二条 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裁决前应当先对仲裁案件进行评议,记录人员应当作评议记录。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仲裁庭由1名仲裁员独任的,裁决由仲裁员直接作出。
  第五十三条 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先行裁决,不影响仲裁程序的继续进行和仲裁庭作出最终裁决。
  第五十四条 仲裁庭应当在仲裁庭组成后4个月(不包括鉴定期间和公告期间)内作出仲裁裁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报经本仲裁委员会秘书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五十五条 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
  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
  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并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第五十六条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七条 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对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补正;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书面请求仲裁庭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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