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措施。治理山坡水土保持,实施基本农田、经济林、谷坊、蓄水池等治理项目。
2.非工程措施。
(1) 制定天津市山洪灾害防治管理办法。主要包括制定保护各项防治山洪灾害设施安全的管理办法,规范和完善“防、抗、救”等各项防治工作及保障防灾预案有效执行的管理办法,灾后补偿、山洪灾害防治区城乡规划建设的管理办法等。
(2) 健全山洪灾害群测群防系统。选择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区作为监测、预警对象,挑选骨干监测人员,明确责任分工,进行业务培训,对当地群众广泛宣传普及山洪灾害防治知识。同时制定并层层落实汛期值班制度、险情巡查制度、抢险救灾制度、灾情速报制度等各项制度,强化简易观测措施、灾前报警措施、紧急避让措施等相关措施。
四、工作任务分工
加强山洪灾害防治工作,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构建和谐天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市各有关部门和蓟县人民政府要按照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的理念,高度重视山洪灾害防治工作,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山洪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支持和相互协作。要按照
国务院对全国山洪灾害防治规划的批复意见,抓紧落实各项工作。项目实施所需资金,按各有关部门现行资金渠道自行解决。各有关部门具体分工如下: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按照基建程序审批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并会同市水利局、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及蓟县人民政府积极争取国家山洪灾害专项资金;
市财政局和蓟县人民政府负责加大山洪灾害防治工作的投入,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拨付山洪灾害防治工作所需的资金;
市水利局负责山区小水库完善配套、山坡水土保持、水文监测系统、通讯预警系统建设以及相关防灾减灾预案等项目的实施;
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协助并指导蓟县人民政府开展泥石流沟、滑坡等治理工作,以及滑坡、泥石流监测通讯系统等项目和防灾减灾预案的实施;
市建委负责指导山洪灾害防治规划区域内居民实施搬迁避让等项目;
市气象局负责有关气象监测系统、预报预警系统建设及相关防灾减灾预案的实施;
市规划、市环保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蓟县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已完成的项目、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