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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镇江市企业改制核销剥离提留抵扣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六条 企业改制时剥离的幼儿园、卫生所、食堂、浴室等非经营性资产,改制后仍由改制后企业按原用途持续使用的,改制企业应与国投公司签订托管协议,并负责对这部分资产的修缮和维护;或者与国投公司签订租赁协议,并按时缴纳租金,租金按不低于同期应提折旧的数额收取。改制企业不再使用的,由国投公司收回。改变用途或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的,应事前向国投公司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国投公司与经营租赁业主重新签订租赁协议。改制企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非经营性资产的性质。
  第十七条 剥离的闲置封存资产,由国投公司与改制企业签订移交协议,并办理相关的权证变更手续。产权变更后由国投公司委托中介机构采取拍卖、竞标等公开竞价方式进行处置。
  第十八条 改制企业由于产权纠纷等原因在改制后发现仍有未列入改制范围的资产及其它补偿收入等国有权益的,应视同剥离资产,及时与国投公司签订相关的移交处置协议,国投公司予以收回。当产权纠纷处理结束后,国投公司可按规定处置该部分资产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四章 提留、抵扣资产的处置管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指提留、抵扣资产,主要是指企事业单位改制时从净资产中提留的,经改制企业申报并经授权资产经营公司或单位主管部门核实的,并经有权部门确认的担保贷款或有损失;预留的改制企业将要发生的有关项目费用。预留的人员费用,按《镇江市改制企业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提留、抵扣的净资产列入“专项应付款-镇江市国投公司提留、抵扣资产”,进行专项核算。国投公司应依据相关标的,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会计帐及统计台帐。
  第二十一条 改制企业经批准的担保贷款或有损失提留资产,已从改制企业的净资产中进行了扣减,该项贷款担保责任未实际履行前,提留、抵扣资产仍属于国有资产,归国投公司所有。改制企业应及时与国投公司签订或有担保损失提留资产处置协议。国投公司应每年组织中介机构对或有担保损失的支付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二条 担保贷款涉及东方、信达、华融、长城等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债务处置的,由国投公司牵头统一谈判,统一偿还,结余部分由国投公司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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