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债权类资产的处置,可采取委托中介机构打包拍卖、公开竞价转让;国投公司自行组织清收追索;通过司法诉讼追索;与改制企业协商回购;委托律师事务所风险代理追索等方式进行。
对已取得确凿证据无法收回的债权,经中介机构确认,报市国资委核准后,由国投公司作销帐处理;对于无法全部收回的债权,经国投公司对债权回收率进行评估论证后,与债务人协商确定转让价格,签订处置协议,收回处置收益后作销帐处理;采取回购方式进行处置的,由国投公司对债权回收率进行分析评估后,与改制企业商定回购价格,回购价格原则上不低于核销债权总额的15%,处置完毕后作销帐处理。
第十一条 已核销的投资类资产,改制企业应与国投公司及时签定投资或股权移交协议,将相关资料、权证等移交给国投公司,并及时通知被投资单位,被投资单位清算或终结时,由国投公司作销帐处理。
第三章 剥离资产的处置管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指剥离资产,是指企业改制时由企业申请,授权资产经营公司或主管部门同意,并经有权部门批准剥离的职工住房、闲置(封存)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幼儿园、卫生所、食堂、浴室等),以及未进入改制范围的专利权、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特许经营权等资产,或者由于产权纠纷等原因没有列入改制范围的资产。
第十三条 经批准剥离的资产,其所有权和处置权归国投公司,国投公司应及时与改制企业签订相关接受处置协议,移交相关权证和资料,并办理相关权证的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剥离资产的处置管理由国投公司采取托管、租赁和转让三种形式。国投公司委托改制企业托管的,主要是非经营性资产,由国投公司与改制企业签订托管协议并报市国资委核准,改制企业应单独建帐、专项管理,并自行负责托管期内的维修保养等费用;向国投公司租赁使用的,主要是尚有使用价值的经营性资产,由国投公司与改制企业签订租赁协议,租赁费按不低于资产应提折旧的水平收取,资产租赁费计入改制企业管理费用。
没有进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专利权、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特许经营权等资产,改制后的企业不得无偿使用;若需使用的,有偿使用费或租赁费计算标准应参考资产评估价或同类资产的市场价确定。
第十五条 企业改制时剥离的职工住房,统一由国投公司管理和处置,改制企业应单独建帐,按有关房改政策出售后,收入缴入单位住房公积金专户,专项进行管理,收入净结余由国投公司收回。破产、关闭歇业的企业职工住房以及改制企业可以移交管理的职工住房由国投公司收回,单独建帐,在职工住房按有关政策出售给职工后,所得收入缴入国投公司专户,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