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企业改制核销、剥离、提留(不含各类人员的相关费用)、抵扣的资产,未进入改制企业的出让资产范围,这些资产仍属于国有产权。镇江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负责依法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属企业改制核销、剥离、提留、抵扣资产,由市国资委授权镇江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以下简称“国投公司”)统一经营管理和处置。国投公司可委托相关机构共同做好处置管理工作。本办法出台前有关部门和机构与各改制企业签订的相关协议,由国投公司承继并按本办法要求予以规范。
本市各辖市区应建立相应机构统一监管和处置改制企业核销、剥离、提留和抵扣资产。
第二章 核销资产的处置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核销资产,是指企业改制在清产核资和财产清查中根据合法证据,由具有合法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经济鉴证证明认定实质已形成损失,并经申报单位授权资产经营公司或主管部门核准,报有权部门批准核销的“账销案存”的资产。具体包括:
(一) 债权类资产损失;
(二) 实物类资产损失;
(三) 投资类资产损失;
(四) 其他损失。
第六条 核销资产的所有权和处置权归国投公司所有。改制企业应当自本办法下发后的一个月内及时与国投公司签订相关核销资产交接协议,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明确核销资产归属。改制企业移交的核销资产项目、数量、金额应与有权部门批准核销的内容一致。同时,改制企业应当对移交的核销资产提供全部相关合同、凭证和资料,并积极配合追索。
第七条 核销资产的处置按照先核准后实施,先整体打包回购后分类处置的顺序进行。改制企业不得擅自处置核销资产,本办法出台前改制企业因种种原因在移交前已经处置的,应向国投公司书面说明情况,进行备案登记。
第八条 国投公司在接收核销资产时,应依据移交协议的标的,对实物性资产进行现场勘查、盘点、记录、标识等清理工作;对债权应及时发函通知债务人,确保诉讼时效有效;同时,设置会计帐簿,建立会计核算体系,做到帐实相符、帐帐相符。
第九条 实物性资产的处置,须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采取拍卖、竞标等方式进行公开竞价处置;对已无利用价值或无残值的实物性资产,由国投公司确认报国资委核准后作销帐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