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镇江市企业改制核销剥离提留抵扣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镇国资〔2006〕92号)
市各有关部门、各辖市区国资监管机构,各改制企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完善改制后续手续,统一核销、剥离、提留、抵扣资产的处置行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5〕60号)、《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规则》(国资评价〔2005〕13号)等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镇江市企业改制核销剥离提留抵扣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各有关部门、企业(单位)遵照执行,各辖市区参照执行。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委产权处联系,联系电话:0511-4426658,4407970。
附件:《镇江市企业改制核销剥离提留抵扣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附件:
镇江市企业改制核销剥离提留抵扣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镇江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改制核销、剥离、提留、抵扣资产的处置,加强国有资产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规则》(国资评价〔2005〕13号)等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属企业(含经营性事业单位,下同)在清产核资、产权转让、破产、关闭歇业、增资扩股、兼并重组等改革改组过程中发生的核销、剥离、提留、抵扣等资产的监管与处置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