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精神疾病治疗与康复工作,提高精神病患者的生存质量。一是根据各地区实际建立专门机构或指定综合医院承担区域精神疾病和心理行为问题的预防、治疗与康复以及技术指导与培训工作,加强社区和农村精神卫生工作,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在精神疾病患者治疗与康复中的作用,普及心理健康和精神疾病防治知识,提高农村卫生机构精神疾病急救水平。二是充分发挥各级残联组织的优势,与卫生部门共同推广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精神疾病治疗与康复模式,完善医疗转诊制度,帮助精神疾病患者早日康复。三是加强重点精神疾病的治疗与康复工作,采取措施为精神分裂症、抑郁症及双相情感障碍、老年性痴呆和抑郁等重点精神疾病患者提供适当的治疗与康复服务;积极开展以药物为主的综合治疗,不断提高治疗与康复水平;对精神疾病患者被关锁(以无理的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情况进行普查摸底,从治疗、看护、资助等方面制订可行的解锁方案,积极进行监护治疗和定期随访;把精神疾病患者中的贫困人群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予以救助。
(四)加强精神疾病监测工作,掌握精神疾病流行情况。完善精神疾病信息监测网络,加强监测工作,及时掌握精神疾病流行情况和发展趋势。市精神卫生防治办公室负责制订全市精神卫生工作专项规划和计划,建立精神病患者档案,掌握精神病发病状况,对可能发生的情况进行预警;市级精神卫生专业机构(一级)负责科研、专业技术培训和收治一、二级转诊患者,指导全市精神疾病防制工作;区、县(市)级(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社区精神疾病防治的指导和医生培训,监测、检查和指导精神疾病健康教育等工作;社区(乡镇)(三级)卫生院负责掌握精神病患者新发病、治疗、康复等基本情况,协助做好治愈患者的巩固治疗和社会功能康复训练,建立日监站、工疗室,发现新发和复发病例,立即通知上级医院进行双向转诊。
(五)加强部门间的协调与合作,保护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认真实施精神疾病患者及其监护人的知情同意权,保障精神疾病患者就诊的合法权益,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或方式侵害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对经过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有肇事肇祸倾向但监护人不同意住院的精神病患者,由公安机关会同卫生部门进行强制治疗。对精神疾病患者责任能力进行评估后,按照法律程序处理需强制住院患者的有关问题或有关案件的问题,加强对经鉴定无责任能力精神疾病患者的监管和治疗工作。鉴定工作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确保鉴定科学、公正,保护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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