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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政办发〔2007〕1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的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预防和减少各类不良心理行为问题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指导意见通知的通知》(黑政办发〔2005〕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针,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促进健康、构建和谐社会”的宗旨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重点干预、广泛覆盖”的原则,积极探索符合我市实际的精神卫生工作思路,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加强精神卫生工作队伍建设,健全精神卫生三级服务网络,将防治工作重点逐步转移到社区和基层;建立和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资的模式,保障精神疾病预防与控制工作的开展;加强重点精神疾病的治疗与康复,突出重点人群的心理行为问题干预,努力开展精神疾病患者救治救助,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我防护意识,预防和减少精神障碍的发生,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对精神卫生服务的需求,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中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02-2010年)》,2007年年底前,在慢病示范社区开展精神卫生防治工作。2008年年底前,每个区、县(市)至少有1个社区(乡镇)开展精神疾病基线调查,并建立基础档案;全市所有精神疾病患者均在社区建有基础档案;开展对普通人群的心理健康知识和精神疾病预防知识宣传,知识知晓率达到30%;以社区为单位开展重点人群心理行为干预和精神疾病治疗与康复工作,覆盖人口城市达到30%、农村达到20%;精神分裂症专科治疗率达到40%。2010年,普通人群的心理健康知识和精神疾病预防知识知晓率达到50%;重点人群心理行为干预和精神疾病治疗与康复工作覆盖人口,城市达到50%、农村达到40%;精神分裂症专科治疗率达到60%;儿童和青少年精神疾病和心理行为问题发生率降到1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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