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进行建设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施工,并视违法建设工程对城市规划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㈠有下列严重影响城市规划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拆除或予以没收:1、侵占城市道路、广场、绿地、地下工程、通讯设施、高压供电走廊以及压占城市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及其规定维护地带,或者妨碍军事、消防设施正常运行的;2、侵占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区范围内用地进行建设的或在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文物保护的;3、在城市水源绝对保护区范围内进行建设的;4、侵占洪区岸线和河道绿化带范围内用地进行建设的;5、临时性建设工程逾期未拆除或建设用地范围内应当拆除的建筑到期未拆除的;6、在近期规划控制区内进行违法建设的;7、影响毗邻者采光、通风、通行、排水而无法排除或其他损害毗邻者合法权益的;8、在建筑物楼顶、退层平台、住宅底层院内以及居住区的道路、绿地、公共场地上违法搭建的;9、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㈡对本条第㈠项以外的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处以建设工程土建造价3%-15%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 对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处以罚款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罚没款按照规定上缴国库。
第七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接到停止施工通知书后继续施工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知供电、供水部门停供施工用电、用水,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实施;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亦可现场拆除其违法建设。
第七十六条 规划管理人员持行政执法证可对所辖范围内的建设用地规划和建设工程规划进行检查,并按法定程序对违法建设活动进行制止、调查、取证。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不得隐瞒和阻碍,检查人员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七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规划管理工作人员执行公务,阻碍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对违法建设的建设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包括主城区、大港区、高资区及丹徒县的石马、上党、西麓、三山、辛丰、黄墟、丁岗、姚桥、大路等乡(镇)以及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区域。中心城包括主城区、大港区、高资区。主城区包括老城、丁卯、谏壁、官塘、蒋乔五个组团。老城组团:东至焦化厂铁路专用线,南至南徐路,西至润扬大桥,北至长江。旧城区范围:大东支路--环城路--天桥路--沪宁铁路(主线)--火车站--中山西路--车站路--金山路--新河路--运粮河与长江所围合之封闭的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