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道路、街(巷)两侧的私人楼房不得占用公共空间挑设阳台、走廊、楼梯。
第五十六条 老城组团内平房、楼房不得建平顶。不得将人字形屋面改建为老虎窗式的两级屋面。加阁不得增设外楼梯、阳台和走廊。
第五十七条 城市居民新建、扩建、改建、翻建住房的,产权人应持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户籍证明,经所在地城市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私房建设涉及到市政公用设施、管线、文物古迹、危山危石等,应事先征得有关部门同意。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房屋的,须持回国定居证并经有关部门签署意见后,方可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五十八条 私房原地维修、翻建、改建、扩建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房户应主动与毗邻单位或住户协商同意,并签定建房协议:㈠原房与毗邻的房屋合用墙、靠墙、借墙的;㈡平房加层与北侧毗邻朝南的正房前沿墙(不包括厢房、披房、山墙、围墙)间距达不到1:1.1倍的;㈢翻建、改建、扩建的房屋需增设门、窗且对毗邻住户通行、安全、排水等有影响的。建房户与毗邻单位或住户所签订的建房协议书,经双方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由居委会或者村委会盖章见证后方可提交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十九条 老城区组团内平房扩建与毗邻的合法建筑间距不得小于1.2米,加层的不得小于1.5米(有建房协议的除外)。改建不规则旧房时,应保持与毗邻建筑的原间距,或者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查验、审批确定的毗邻建筑的间距为准。私房室内地坪标高不得超过室外路面中心0.2米,墙基不出地面,室外不设踏步。特殊地形的室内地坪标高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房屋屋檐高度的计算:以房屋室内地坪正负零起至檐口正身墙的飞檐砖止。飞檐墙一般以递飞两扁砖计算,如做封檐板的,在檐口正身墙上部减去两扁砖。超出檐口不得大于0.18米,超出山墙不得大于0.06米。新建、扩建、改建、翻建房屋的檐高,瓦平房控制在2.8-3.2米,加阁控制在3.8-4.5米,两层楼控制在5.6-6.2米。两层以上的房屋必须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方案实施。原房扩建、改建、翻建前檐口较矮,达不到规定高度的可以将檐口升高至规定檐高的下限。
第六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个人新建、扩建、改建临时建筑的,参照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个体、私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章 工程施工的规划管理
第六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施工期间,应当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存放在施工现场备查,并实行施工现场悬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牌制度。
第六十三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验线,经规划部门核准签章后方可开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