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镇江市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工程按省技术规定中的大城市标准执行。其中旧城区范围内的居住建筑间距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折减0.1;县(市)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工程按省技术规定中的中小城市标准执行。河道管理范围外侧新建的建筑物退让河道保护线应当符合省技术规定。
第二节 市政、管线工程设施管理
第四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下列市政、管线工程等设施,必须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㈠城市道路以及公路;㈡江、湖以及其他5级以上通航河道的码头、堤防、护砌工程和闸坝等水利、交通工程构筑物;㈢铁路干线、支线、专用线和站(场);㈣涉及上述第㈠至㈢项工程的桥梁、涵洞;㈤人行天桥、地下通道、轨道交通设施;㈥微波和无线电收发通讯装置;㈦广场、停车场、公交站(场);㈧下列管线工程建设:1、管径100毫米及其以上的给水管;2、管径230毫米及其以上的雨、污水管道,底宽500毫米及其以上的排水沟渠;3、液化石油气管和管径100毫米及其以上的燃气管;4、热力管(沟);5、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路灯等地下电缆(管、沟)及架空(杆)线;6、工业管道及各类管线的架空管架:㈨与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相配套的市政、管线工程设施。
第四十八条 申请领取市政、管线工程设施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程序参照第三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在现有道路及规划道路下进行各种管(杆)线工程建设的,应当严格按照城市管线综合规划实施,道路下的管线埋设深度、管线避让执行国家和省技术规定。沿城市道路的建筑,其专用管线及附属设施不得占用城市道路红线。因客观条件限制暂不能按照规划进行建设的管线工程,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如城市建设需要必须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无条件予以迁移。
第五十条 埋设地下工程管线应当遵循下列原则:㈠规划道路红线宽度在30米以上的,给水配水、燃气配气管线应两侧布置;㈡管线布置排列规则如下:1、管线排列在道路下部的,应当在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位置。其中,电信电缆、给水输水、燃气输气、污雨水排水等工程管线可排列在非机动车道或机动车道位置。2、管线在道路下部的规划位置排列应当相对固定,从道路红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平行布置的秩序为:电力电缆、燃气配气、给水配水、热力干线、燃气输气、给水输水、电信电缆、雨水排水、污水排水。3、干线、综合管沟应当设置在机动车道下面。
第五十一条 新建桥梁需敷设管线的,应当与桥梁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不能同步建设的,应当预留管线位置。
第五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自用地范围以外不得建设各种自用架空管廊。城市中心区、文物保护区、游览区、新建居住小区等范围内的高压电力架空线及其它架空线,应当有计划地逐步改建为地下管线。
第五十三条 城市新区、旧城改建区以及新建企事业单位的排水体制应当采用雨污水分流制。未采用雨污水分流制的,应逐步向雨污水分流制过渡。
第三节 私房建设管理
第五十四条 严格控制本市老城组团内的私房建设。私房扩建、改建、翻建,不得擅自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消防安全,不得侵占城市绿地、公共场地、邻里通道,应处理好供水、排水、供气、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禁止在本市旧城区内新建、扩建私房。私房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房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在原房屋的基础上进行维修或翻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