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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镇江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镇江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江苏省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办法》和本规定。

  第三条 镇江市规划局是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㈠、贯彻实施国家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㈡、具体负责城市规划的编制并实施管理;㈢、参与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国土、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各项专业规划的编制;㈣、负责审核建设项目的选址,参与其可行性研究;㈤、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工作;㈥、负责全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㈦、负责查处城市规划违法案件。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县(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业务工作上接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城市规划由县以上城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集中统一管理,不得下放或分割规划管理权。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派驻区的规划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内居民私人建房等建设工程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在权限内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提出处罚建议。

  第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规划的监督、检查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办法》和本规定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五条 镇江市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县(市)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规划区内的建制镇,不再另行划定城市规划区。

  第六条 各专业规划必须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

  第七条 城市规划按下列规定分级编制:㈠、镇江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㈡、镇江市城市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建设单位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设计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格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编制;㈢、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八条 城市规划按下列规定分级审批:㈠、镇江市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㈡、丹阳市、扬中市、句容市总体规划,报镇江市人民政府同意后,转报省人民政府审批;㈢、镇江市城市分区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㈣、除本市市区内重要地段、主要道路两侧、风景名胜区、对城市布局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等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外,其他的详细规划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县(市)城市详细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在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必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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