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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抓紧制订和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在气象灾害普查基础上,结合当地气象灾害特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编制和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明确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措施,制定气象灾害预防、救助和重建工作的技术标准,优化、整合各类资源,统筹规划防范气象灾害的应急基础工程建设。
  (三)加强气象灾害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建设。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针对台风、洪涝、风暴潮、沙尘暴等重大气象灾害,科学制定防御工程建设标准,建设和完善海堤、水库、防风林、城市排水设施、避风港口、紧急避难场所等应急基础设施,切实提高综合防御能力。按照国家规定的防雷标准和设计施工规范,严格审查建筑物、设施和场所的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加强监督管理。
  (四)积极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依法开展对滨海新区、中心城区和各区县城市规划编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工程建设、重点领域或区域发展建设规划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和气象灾害风险性评估。各级规划项目编制单位、审批部门及建设管理部门在规划编制和项目立项中要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并逐步将其纳入建设规划审批程序,提高防范和抵御气象灾害、气候变化对重要设施和工程项目影响的能力。
  六、不断强化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保障体系建设
  (一)全面落实气象灾害防灾减灾责任制。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责任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灾害信息共享互通机制,加强灾害应对工作的协调联动,形成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协同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防范应对气象灾害的格局。气象、市政、公安、交通、农业、林业、水利、海洋、安全生产监督、民政、教育、卫生、广播电视、环保、国土资源、海事、民航、旅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二)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防御资金投入机制。要发挥中央和地方以及社会等各方面的积极性,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防御投入机制,确保气象灾害预警预报预测系统、气象灾害应急保障体系、气象灾害防御基础设施、气象灾害救助和重建等各类建设项目顺利实施,不断增强全市重大气象灾害综合防御能力。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并根据气象防灾减灾的需要和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大对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发布、应急指挥、灾害救助及防灾减灾工程等重大项目、基础科学研究等方面的投入。
  (三)增强气象防灾减灾科技支撑能力。加快气象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切实加强气象灾害发生机理、预报和防御等科学技术研究。市气象部门要积极开展国家级数值天气预报模式和气候系统模式产品本地化释用技术研究,发展区域中小尺度数值天气预报模式,着力提升气象灾害监测和预报技术创新能力;气象、水利、农业、环保、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要深入开展气候变暖及其引发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对水资源、粮食生产、生态环境和城市发展的影响评估和应对措施研究;加强气象防灾减灾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防灾减灾成功经验和先进理念,不断增强我市防御气象灾害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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