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实施意见
(津政办发[2007]11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49号)精神,进一步增强我市气象灾害防御能力,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实现我市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根据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求,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重要意义气象灾害是我市常发、易发、多发的自然灾害,每年都给我市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近年来,受全球气候变暖影响,我市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更加频繁,暴雨(雪)、雷电、干旱、大风、冰雹、大雾、霾、沙尘暴、高温热浪、低温冻害等气象灾害,以及山体滑坡、风暴潮、生物灾害、林区火灾等气象次生衍生灾害时有发生,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日趋严重。我市人口密集、经济发达,一旦遭受重大气象灾害,将会造成严重损失。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提高全社会防御气象灾害的能力和水平,对防止和减轻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总体要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市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依靠科技、依靠法制、依靠群众,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制定和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加快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强化防灾减灾基础,增强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综合防御、应急处置和救助能力,提高全社会防灾减灾救灾水平,最大程度减轻灾害损失,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努力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水平
(一)以滨海新区、中心城区为重点,加强气象灾害综合监测系统建设。重点加强滨海新区大风、大雾、风暴潮等气象灾害的监测,建立较为完善的港口、岸基、海洋自动气象站网和海上移动观测系统;建立实时监测、快速传递、高效分发的综合信息处理及综合气象服务平台,不断加强对国道、高速公路及山区道路沿线的气象监测,增强港口航运和公路交通气象保障能力。进一步完善与国家综合气象监测网相衔接、适合我市气候特点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区域气象监测网络。加快城市地面移动观测系统、大气边界层观测系统、地基高空探测系统、海洋气象观测系统和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与应急系统工程建设;进一步完善市区和乡镇(街)加密自动雨量站网布局;建立和完善水文、雷电、路面状况、大气成分、土壤墒情、酸雨等城市专业气象观测网,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先进、地面与高空相结合的监测体系,提高对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气象部门要牵头制定全市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系统建设规划,协调和指导农业、环保、水利、海洋、林业、交通、国土资源、公路等有关部门,建立跨地区、跨部门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和共享平台。
(二)加强气象灾害预测预报预警。建立、完善市和区县两级气象灾害预测预报体系,完善分灾种气象灾害预报业务系统和气象灾害预报预警平台,提高重大气象灾害预报的准确率和时效性。加强对灾害性天气事件的会商分析,建立环渤海区域重大气象灾害预报跨部门应急会商分析和高效信息通报机制,做好暴雨(雪)、干旱、大风、风暴潮等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和趋势预测。发挥我市气象部门的海河流域气象服务牵头单位作用,建立海河流域水文气象预警系统,提高对海河流域强降水、洪涝、干旱等灾害的预警能力。市气象部门要重点加强中小尺度数值天气预报模式运行和应用,加快建设灾害性天气短时临近预报预警业务系统,不断提高短期精细预报、强对流天气短时临近预报预警、气象灾害趋势滚动预测能力和水平,实现对各种灾害性天气气候事件的实时动态诊断分析、风险分析和预警预测,提高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产品客观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