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镇江市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办法

  (三)被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决定或判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
  (四)在本地区影响较大的其他行政执法违法行为。
  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公民人身权情形之一的,追究其责任: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 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留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情形之一的,追究其责任: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
  第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责任: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 的行政处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法进行委托处罚的;
  (五)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 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六)违法收缴罚款以及违法处置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
  (八)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 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九)其他实施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第十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其法定职责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追究其责任。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于追究责任: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