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办法》的决定
(镇政发[2004]87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镇江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八月六日
第一条 为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
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未经行政裁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第四条 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行政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以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强制拆迁。
第五条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拆迁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方可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强制拆迁申请,申请文件必须由主要负责人签发。
第六条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
(二)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
(三)被申请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
(四)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如被申请人不予配合,不能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办理证据保全时,可在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时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证据保全);
(五)拆迁人提供的安置房、周转用房产权或使用权证明(房管公房应提供合法的使用权证明)和补偿资金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