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加强监测。
为了加强污染源普查监测工作,及时掌握重点污染源监测情况,省普查办成立了污染源普查监测小组,建立了普查监测联席会议制度和监测质量控制制度,对各地国控和省控重点污染源进行抽测,解决监测技术难题。各地也要建立相应的监测管理制度,加强污染源监测工作,建立监测台帐和数据库,定期向上一级普查办报告污染源监测情况。
3.加强宣传动员。
各地要加强污染源普查宣传工作,抓紧制订宣传方案,充分利用电台、电视台和报刊等宣传媒介,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普查宣传;要根据普查的不同阶段,突出宣传重点,把宣传动员工作贯穿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始终。通过宣传使普查对象和社会公众明确污染源普查的目的、意义以及自身的权力和义务,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
4.加强培训,建立普查底册。
采取分级培训的形式。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普查技术人员由省普查办负责培训,市、各县(市、区)普查办负责对本级、乡镇普查员及普查对象的培训,确保所有普查工作人员都经过培训。各县(市、区)普查办要根据统计、工商等部门提供企业的基本信息,确定重点普查对象,建立普查底册。
5.加强数据审核。
市普查办组织开展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核查工作,在各主要环节,按一定比例抽样检查,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各县(市、区)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的依据。对于数据质量达不到要求的地区,市普查办要责令该地区重新调查。各县(市、区)要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度,设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岗位,并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
6.验收。
市普查办要制订污染源普查的验收方案和评分标准。各县(市、区)完成普查工作后,要按要求向市普查办申请验收。由市普查办对各县(市、区)的普查工作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必须整改,直到通过验收。
(三)法律保障。
认真贯彻《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普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严肃处理。
(四)经费保障。
我市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由省、市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市及各县(市、区)普查办根据普查工作方案编制普查总体经费预算和分年度经费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污染源普查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列入各相关部门的预算中,分年度按时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