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门负责提供机动车登记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普查及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财政部门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及时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提供伴生放射性矿物开发利用单位基本情况。
建设部门提供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场(厂)名单,会同环保部门开展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场(厂)普查,参与城镇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放量调查。
信息产业部门配合做好通信基站等电磁辐射污染源的普查工作。
农业部门负责农业污染源普查。
卫生部门提供本系统射线装置以及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情况资料,配合做好医疗污染源普查工作。
环保部门负责工业源、生活源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的普查。
广电部门配合做好广播、电视发射设施的污染普查工作。
统计部门配合环保部门,提供与普查相关的基础信息,协助培训普查员,协同环保部门做好数据审核、统计与分析工作。
工商部门负责提供工商登记基本信息。
梅州军分区后勤部负责按全国的统一要求组织军队、武警部队所属单位污染源和环保设施的普查。
四、组织实施与保障
(一)组织保障。
为确保圆满完成我市普查任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粤府〔2006〕128号)的要求,成立本地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加强指导、组织、协调和检查,层层落实责任,及时发现和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充分利用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机构,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污染源普查工作。重点调查产业活动单位可设立污染源普查机构,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其他各类法人单位应当指定相关人员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各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普查员,确保圆满完成本地区的普查工作。
(二)技术保障。
技术路线:现场监测与物料衡算及排污系数计算相结合,技术手段与统计手段相结合,国家指导、地方调查和企业自报相结合。
1.科学编制方案。
各地要根据国家和省的污染源普查方案,结合本地实际,明确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提出分年度、分阶段的工作要求,科学制订本地区的污染源普查方案,并及时报送市普查办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