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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梅州市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三)2006年12月31日以后关闭、破产、解散的企业,按照粤办发〔2006〕26号文关于“凡职工安置方案未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职工分流安置、经济补偿金支付、社会保险接续等办法不明确,职工安置资金不落实的,不得进入重组改制和破产程序”的规定执行。

  2007年1月1日前已关闭、破产、解散的企业,在企业关闭、破产、解散时解除劳动关系,并在2007年1月1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参照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的办法解决。由个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可选择按月缴交或一次性趸交医疗保险补偿费,其缴交医疗保险费由个人负担。

  第五条 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资金,通过企业资产变现、企业主管部门统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政府资助等多种渠道筹集。

  各级财政部门应保证资金落实到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制订企业破产转制方案时,应优先从企业剩余资产中一次性提取医疗保险费,及时缴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第六条 符合政府资助条件的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所在地统筹地区2006年度参保退休人员人均医疗费支出为基数,一次性计算10年,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负担。属于县属企业的,省、市、县(市、区)财政分别负担25%、13%、12%,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负担50%;属于市属企业的,省、市财政各负担25%,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负担50%。各级财政负担的补助资金分10年划拨。

  补充医疗保险费按现行缴费标准一次性趸交20年,单位缴费部分由统筹地区政府负担,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

  第七条 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资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各县(市、区)每年按上年度末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数,将本级财政当年所需负担资金于当年5月31日前拨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市级财政根据各县(市、区)财政拨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资金的拨款凭证,将市级补助资金直接拨入各县(市、区)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市、县(市、区)资金到位后再向省申请省级补助资金。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负担的补助资金,在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足支付时,由当地政府统筹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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