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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梅州市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梅州市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梅市府办〔2007〕8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梅州市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梅州市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第一条 为解决我市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问题,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社会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粤发〔2007〕1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7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困难企业退休人员,是指本市关闭、破产、解散的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的退休人员。

  第三条 困难企业退休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分类纳入的原则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

  第四条 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应当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未参保的困难企业退休人员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市、县(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前,困难企业移交社会管理的退休人员(企业关闭、破产、解散时已办理退休手续),凡已在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长期养老金,并在粤发〔2007〕14号文下发之日(2007年8月30日)尚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由政府给予资助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二)市、县(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后至2006年12月31日,困难企业移交社会管理的退休人员(企业关闭、破产、解散时已办理退休手续),凡已在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长期养老金并在粤发〔2007〕14号文下发之日尚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原则上从企业资产变现中解决,企业资产变现不足以解决的,由企业主管部门统筹解决;企业主管部门统筹确有困难的,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符合条件的由政府给予资助,帮助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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