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校的规模可大可小,但必须具备一定的办学条件。每个教学班的人数,一般为二十五人至四十人。要配备思想作风好,有一定组织能力并熟悉本专业的人员担任班主任(或辅导员),加强教学班的组织领导。在班、校的管理上,设校务管委会或理事会。可以吸收社会上知名人士和学者参加。
二、专业设置。
根据"三结合"就业方针,各经济单位的劳动计划和培训部门要密切配合,紧密结合本单位经济事业的发展和社会的需要,制订定向培训规划,合理设置专业。 各经济部门的班、校要着重培训那些服务面较广,适应性较强,所需专业设备或实习场所比较容易解决的工种(专业)。区、街劳动服务公司侧重开设那些社会服务性的短缺工种(专业),如民用电器修理、服装裁剪制作、烹饪、保教人员、木瓦工、水暖工、司炉工、电工、医药卫生、园林养殖、特种工艺等。
三、教学安排
教学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原则。课堂教学和生产实习劳动时间,大体掌握在四比六。生产实习劳动期间,可根据自筹经费情况,实行助学金和奖学金制度。对学员进行业务技术培训的同时,要注意进行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的教育。
四、招收学员。
招收学员要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智"的考核,由主管区、县、局(总公司)命题,对报名的青年进行统一考试:"德"、"体"的考核由主办单位负责。"体"的考核标准,参照技工学校的体检标准执行。开学后一周内要将录取学员花名册报市劳动服务公司备案(花名册式样附后),否则不予承认。
五、学员结业。
学员学习期满,经班、校考核合格,准予结业。技术工种一年以上、熟练工种半年以上的结业证书(由市劳动服务公司统一印制)由班、校填写,盖章,按挂勾关系分别报主管上级劳动服务公司,核准后颁发。
职业高中和各种培训班学员,学习期间不计算工龄,结业后不包分配,一律持毕(结)业证书和本人户口本到户口所在街道劳动部门进行就业登记。专业、工种对口的单位有招工指标的,可从中择优录用。分配当工人和职员的,其待遇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对一九八0年一月至一九八四年三月底以前各区、县、局(总公司)系统举办的学制(全日制教学)在半年以上的职业(技术)培训班、校,应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清理。经主管区、县、局(总公司)审查核实,并签注意见加盖公章后,按规定报市劳动服务公司办理补批(备案)手续。(具体办法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