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劳动局关于第四批废止不再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1年11月22日 实施日期:1991年11月22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北京市劳动局印发北京市劳动服务公司关于劳动服务公司系统举办全日制职业(技术)培训班、校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4年3月26日 [84]市劳服字第120号)
现将市劳动服务公司,拟定的"关于劳动服务公司系统举办全日制职业(技术)培训班、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予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望随时报告市劳动服务公司。
附:
北京市劳动服务公司关于劳动服务公司系统举办全日制职业
(技术)培训班、校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根据
宪法规定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组织城镇待业青年实行就业预备制度,进行就业前培训的要求,为了贯彻落实《
北京市招工暂行办法》第
十二条的规定,现就劳动服务公司系统举办半年以上全日制职业(技术)培训班、校的若干问题暂做如下规定:
一、组织管理。
市、区、县、局(总公司)和街道劳动服务公司要建立或健全相应的培训工作机构并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干部和必要的管理人员抓好这项工作。
举办职业(技术)培训班、校,学制在半年以上的,应事先将招生简章(包括培训宗旨、专业设置、招生人数、男女比例、学制、教学管理、师资配备、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等情况)报经市劳动服务公司审查批准。有关招生事宜均由市劳动服务公司进行安排。
区、县、局(总公司)直接举办的班、校,可以直接同市劳动服务公司挂勾;基层企、事业单位,街道举办的班、校,除主办单位加强领导外,教学管理、教学指导和招生计划以及学员统计等工作均由所在区、县劳动服务公司挂勾、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