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劳动局关于第四批废止不再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1年11月22日 实施日期:1991年11月22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发放技工学校学生毕业证书的通知
([82]市劳培字第133号 1982年6月15日)
为加强技工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严格毕业证书发放制度,现将发放技工学校学生毕业证书问题通知下:
一、自一九八二年起,市属技工学校凡由市招生办公室统一组织招收的学生,毕业时一律发给北京市劳动局统一印制的毕业证书,并加盖北京市劳动局钢印;不属市招生办公室统一招生的学生,一律不发给技工学校毕业证书。肄业证书各技校自行制发。
二、各技校在应届毕业生毕业考试结束后,即造毕业生名册(表样附后),并填写好毕业证书,贴好像片,报经主管局审查无误后,一并送我局加盖钢印,名册留我局存查(按录取时名单顺序填写)。
三、一九八二年以前的技校毕业生的证书,不再补加盖钢印。要求加盖市劳动局钢印者,由技校报主管局审查无误后,到我局办理。但只限于八0年、八一年毕业生。凡不属市招生办公室招收的学生,已发的技校毕业证书,应予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