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劳动局关于第四批废止不再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1年11月22日 实施日期:1991年11月22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贯彻国家劳动总局《技工学校工作条例》(试行)中对学生处理后的安置问题的通知
([79]市劳培字第146号 1979年8月24日)
为贯彻国家劳动总局颁发的《技工学校工作条例》(试行),加强学生的管理教育工作,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我们根据条例的精神,拟定了《北京市技工学校学生管理教育工作的几项暂行规定》,报经市计委同意,已下达各技工学校试行。其中有关少数学生学籍问题的处理,做了如下规定:
一、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发现不符合招生条件或违反招生办法的,经过批准,取消其学籍,退回原学校或街道。
二、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学习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以一年为期,一次为限。休学期满未申请复学或因病未痊愈仍不能继续学习者,应该取消其学籍。
三、对道德品质败坏,严重破坏纪律,经多次教育或给予适当处分后仍不悔改的学生,可开除其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