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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技工学校毕业学生分配工作中几个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劳动局关于第四批废止不再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1年11月22日 实施日期:1991年11月22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技工学校毕业学生分配工作中几个问题的通知
(市劳培字[1962]第130号 1962年10月4日)


  为使各技工学校统一掌握毕业学生分配工作的原则,特做以下规定:

  一、学生修业期满,取得毕业资格者,原则上应按所学工种分配工作。如按所学工种不能分配,得根据情况给予适当安置。

  二、毕业学生如患病未愈,虽取得毕业资格,但不能胜任工作的,暂不分配工作,回家休养,如在毕业后一年内恢复健康,经指定医院证明确实能够胜任所学工种工作者,经学生申请,应给予适当安置。但在未安置前,学生仍应在家等候。在休养期间,允许学生通过合法手续自行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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