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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07)


  (二)第十五条中“按照《征管法》四十条的规定处理”修改为“按照《征管法》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三)删去第十七条。

  (四)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三、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维护建设税施行细则

  (宁政发(1985)41号 1985年3月26日公布)

  (一)删去第六条、第十一条。

  (二)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四、宁夏回族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

  (宁政发(1987)3号 1987年1月8日公布)

  (一)将第六条第(四)项修改为:“企业停产、撤消后,房产闲置不用,可免纳房产税。其房产转让给其他应税单位使用或者企业恢复生产时,要依照规定缴纳房产税。”

  (二)将第六条第(五)项修改为:“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可在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

  (三)删去第十二条。

  (四)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五、宁夏回族自治区加油站油品质量计量管理办法

  (宁政发(1996)115号 1996年11月8日公布)

  (一)删去第十二条、第二十条。

  (二)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六、宁夏回族自治区最低工资规定

  (宁政发(1995)19号 1995年2月27日公布)

  (一)将第八条修改为:“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全区共设三个类别最低工资标准区域:一类区:银川市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惠农区;二类区: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平罗县、吴忠市利通区、青铜峡市、中卫市城区、中宁县;三类区:固原市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彭阳县、泾源县、海原县、同心县、盐池县、红寺堡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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