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第十五条中“按照
《征管法》第
四十条的规定处理”修改为“按照
《征管法》第
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三)删去第十七条。
(四)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三、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维护建设税施行细则
(宁政发(1985)41号 1985年3月26日公布)
(一)删去第六条、第十一条。
(二)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四、宁夏回族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
(宁政发(1987)3号 1987年1月8日公布)
(一)将第六条第(四)项修改为:“企业停产、撤消后,房产闲置不用,可免纳房产税。其房产转让给其他应税单位使用或者企业恢复生产时,要依照规定缴纳房产税。”
(二)将第六条第(五)项修改为:“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可在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
(三)删去第十二条。
(四)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五、宁夏回族自治区加油站油品质量计量管理办法
(宁政发(1996)115号 1996年11月8日公布)
(一)删去第十二条、第二十条。
(二)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六、宁夏回族自治区最低工资规定
(宁政发(1995)19号 1995年2月27日公布)
(一)将第八条修改为:“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全区共设三个类别最低工资标准区域:一类区:银川市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惠农区;二类区: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平罗县、吴忠市利通区、青铜峡市、中卫市城区、中宁县;三类区:固原市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彭阳县、泾源县、海原县、同心县、盐池县、红寺堡开发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