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劳动局关于第四批废止不再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1年11月22日 实施日期:1991年11月22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北京市劳动局关于技工学校学生的人民助学金使用办法的通知
(市劳培字[1962]第129号 1962年10月4日)
根据中央有关技工学校学生人民助学金的规定精神,为使各校在使用办法上大体一致,避免互相影响,特作以下补充规定:
一、在人民助学金每月的13元中,用于学生伙食一般定为十元至十一元,由学校统一掌握,在这个范围内,尽量搞好学生的伙食,如有节余,由学校统一掌握,用于改善学生生活,不发给本人。星期日和学生请假回家时,不得提走。如学生因病住院,得由学校提出转交医院,不足之数由学生自己负担,有困难者酌予补助。如学校实行食堂制,必须以食堂券形式发给学生本人时,应根据学生的粮食定量折算,定量高的多发,定量低的少发。下厂实习伙食补助费不在此项下开支。用于困难补助金五角,每月提出后,由学校统一掌握,用于学生的临时性特殊困难或患病住院时的伙食补助等。用于学生文具、纸张、理发、洗澡及零星日用品等,一元五角到二元五角,可以发给学生自行掌握,或由学校统一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