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劳动局关于第四批废止不再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1年11月22日 实施日期:1991年11月22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北京市劳动局关于技工学校学生医疗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市劳培字[1962]第127号 1962年10月4日)
根据中央财政部、劳动部的有关规定精神,为使本市各技工学校掌握学生医疗方面的原则一致,特作以下补充规定:
一、学生的医疗及卫生材料购置费,按每个学生每月一元计算,作为疾病的预防、治疗和检查之用。
二、学生因工负伤,医疗费用由学校负担。
三、学生患病应在学校的医务室治疗,如因设备和技术条件限制医务室不能治疗时,经校医同意并办理手续后,可到与学校订有医疗合同的医院就诊。
四、未经学校同意,学生在校外自行就医或自己买药时,其费用由自己负担。如确系急病来不及办手续和到订有合同的医院就诊,须持有医院急诊证明,经校长批准后方可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