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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银川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2日)废止

银川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121号 2001年9月13日银川市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污染防治和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污染防治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地下水源区域。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的污染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银川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城建、农业、地矿、水利、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本规定的实施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的义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第七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质监测,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第八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以下三级:
  (一)一级保护区是指各水源地所确定的布井区。
  (二)二级保护区是指位于一级保护区外800米范围内。
  (三)准保护区是指位于二级保护区外200米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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