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人民政府令
(第29号)
《银川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业经银川市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7年12月2日起施行。
银川市代市长王儒贵
二○○七年十一月二日
银川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的污染防治管理。
本办法所称饮用水水源是指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源。
第三条 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管理应当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分工负责,以防为主,防治结合,以保证饮用水安全卫生为重点,以维护生态环境良性循环为目标,坚持保护与开发并重,实现社会、环境、经济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饮用水水源的污染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水务、农牧、林业、卫生、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的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的义务,对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
第七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指饮用水源地一定范围内的地表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