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技工学校学生奖励和惩罚办法
(1962年10月4日 [62]市劳培字第126号)
第一条:奖励和惩罚的原则。
一、对在社会主义觉悟、学习成绩、操行成绩、劳动表现、学习态度、遵守纪律、锻炼身体、集体活动以及在生产中改进技术等方面表现优良或有显著进步的学生或学生集体,依本办法给予奖励。
二、对违犯学校纪律、社会秩序和国家法令屡教不改的,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损失的,或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学生,依本办法给予惩罚。
三、奖励和惩罚主要是为了教育学生,使受奖学生明确继续努力的方向,不产生骄傲自满情绪,使受罚学生真正认识错误,并努力改正错误,同时也使全体学生受到教育。不要滥用惩罚,严禁体罚和侮辱学生。
第二条:对学生奖励的种类和办法。
一、表扬:对在提高觉悟、努力学习、积极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维护集体荣誉、向不良倾向做斗争、遵守纪律和各种制度、发扬共产主义道德品质以及改正过去的缺点、错误等方面有良好表现或突出事迹的学生,可在全班或全校进行表扬。
二、授予奖状、奖品或奖金:
1.对在一个学期内操行成绩评为"优"等,政治课、生产实习课、专业技术课和技术基础课成绩均评为5分,其它课程成绩均不低4分,并注意锻炼身体的学生,授予优秀生奖状。
2.对在一个学期内操行成绩评为"优"等,生产实习课成绩评为5分,其他课程成绩均不低于4分,并注意锻炼身体的学生,授予优良生奖状。
3.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每学期均受到优秀生奖状的学生,毕业时,授予优秀毕业生奖状,每学期均受到优良生奖状的学生,毕业时,授予优良毕业生奖状。同时,也可以授予学生一定的奖品。
4.对在生产实习中改进技术或提出合理建议并产生一定经济效果的学生,在学期结束后,酌情授予适当奖品或奖金。
三、授予学生奖状、奖品或奖金,须经学校校务会议讨论通过、校长批准。发奖时间应在下一学期开学和开毕业典礼大会时。
四、学生受到的各种表扬、奖励,均应记入本人档案中,并以适当方式正式公布。
第三条:对集体奖励的种类和办法。
一、表扬:对在平均学习成绩、完成生产任务、树立良好校风、遵守纪律、团结互助、民主生活、集体活动、安全卫生等方面表现良好或有显著进步的班集体,经校长同意,可以在全校进行表扬。
二、授予奖状:根据上述条件,每学期进行一次评比,对先进的班集体(全面的或单项的),经校务会议讨论通过,校长批准后,给予各种荣誉称号,授予各种奖状,并在全校正式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