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学校对受各种处分的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均应通行和联系,并将学生受处分的情况在校内正式公布。
第五条:关于撤销处分的规定。
对受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的学生,应加强教育与考察,在处分后半年或一年的时间内,如学生已改正错误并有显著进步时,可以撤销其处分,并在校内正式公布。撤销处分的手续与决定处分相同。
第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附三:
北京市技工学校教学工作检查制度
一、检查教学工作的目的是:改进对教学工作的领导;发现教学工作中的问题,帮助教师发扬优点,消除缺点和总结经验,保证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完成,提高教学质量;督促学生更好地学习。
二、检查教学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
1.检查对学生的政治思想教育工作和政治课的授课质量,通过掌握学生的思想状况、道德品质、操行成绩,了解教育的效果。
2.检查学生的学业成绩,包括掌握操作技能和技巧情况,完成实习工件的质量和工时定额情况,是否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学生对各门课程接受、巩固和运用的程度,完成作业的情况,分析平时考察和考试的成绩。
3.审查各种教学文件。
4.检查教师备课的质量,包括选择教材的内容、深度和广度是否适宜,各个环节是否完善。
5.检查每个教师的授课质量和效果。
6.检查教师对学生的平时考察是否及时,掌握评分的标准是否正确和相互一致。
7.检查教师与学生之间是否建立了民主的、平等的关系。
8.检查学生体育锻炼情况和健康状况。
三、主管教学的校长通过以下方式检查教学工作:
1.审批生产实习计划和各门课程的授课进度计划。
2.定期和不定期听取主管教学的部门负责人(以下简称教务负责人)、教研组长、班主任(辅导员)、学生管理人员的汇报。
3.抽查教师课时(课日)授课计划、教学(生产实习)考察簿和批改学生作业情况。
4.每月至少听课四节,经常深入实习车间(或施工现场)了解情况。
5.至少每学季一次组织有关部门重点(一个学习班或几个学习班)检查分析学生实习工件的质量和完成定额情况,了解学生是否完成了大纲规定的进度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