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授予奖状、奖品或奖金:
1.对在一个学期内操行成绩评为"优"等,政治课、生产实习课、专业技术课和技术基础课成绩均评为5分,其它课程成绩均不低4分,并注意锻炼身体的学生,授予优秀生奖状。
2.对在一个学期内操行成绩评为"优"等,生产实习课成绩评为5分,其他课程成绩均不低于4分,并注意锻炼身体的学生,授予优良生奖状。
3.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每学期均受到优秀生奖状的学生,毕业时,授予优秀毕业生奖状,每学期均受到优良生奖状的学生,毕业时,授予优良毕业生奖状。同时,也可以授予学生一定的奖品。
4.对在生产实习中改进技术或提出合理建议并产生一定经济效果的学生,在学期结束后,酌情授予适当奖品或奖金。
三、授予学生奖状、奖品或奖金,须经学校校务会议讨论通过、校长批准。发奖时间应在下一学期开学和开毕业典礼大会时。
四、学生受到的各种表扬、奖励,均应记入本人档案中,并以适当方式正式公布。
第三条:对集体奖励的种类和办法。
一、表扬:对在平均学习成绩、完成生产任务、树立良好校风、遵守纪律、团结互助、民主生活、集体活动、安全卫生等方面表现良好或有显著进步的班集体,经校长同意,可以在全校进行表扬。
二、授予奖状:根据上述条件,每学期进行一次评比,对先进的班集体(全面的或单项的),经校务会议讨论通过,校长批准后,给予各种荣誉称号,授予各种奖状,并在全校正式公布。
第四条:对学生惩罚的种类和办法。
一、警告:对违犯学校纪律、社会秩序和国家法令,经常迟到、旷课,经过教育没有改进的;经常发生责任事故或因违犯操作规程,发生较大责任事故的;以及犯有其他较大错误的学生,经校长决定,给予警告处分。
二、记过:屡犯纪律或屡次旷课,经警告处分后仍无改进的;因违犯操作规程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或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学生,经校长决定,给予记过处分。
三、留校察看:经记过处分后,仍屡犯纪律或继续旷课的;严重违犯操作规程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或所犯错误性质恶劣、情节严重者,经校务会议或扩大行政会议讨论通过,校长批准后,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开除:一贯违犯纪律,屡经教育并受留校察看处分后,仍无改进,继续重犯错误或犯较大错误的,在一个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三十个课时的(生产实习课按每一小时折一个课时,文化、理论课和自习课按实际计算);有意违犯操作规程造成重大责任事故,使国家财产遭受很大损失的;或所犯错误性质恶劣、情节极为严重的学生,经校务会议或扩大行政会议讨论通过,校长批准,给予开除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