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应征入伍的学生,在服役期间,应保留其学籍。期满退伍后,应准予复学。
第三条:退学
一、学生因有正当理由,由学生的家长(或监护人)提出退学申请书,学校可以准其退学。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得令学生退学:
1.学生由于身体(生理)条件或患有慢性病症,经医院证明今后不适合作重体力劳动或不适合在学校设置的各专业工种学习,以及不能坚持学习者。
2.学生在升级考试中,因成绩不合格,按成绩考察与考试办法合乎退学规定者。
3.学生休学期满后,不按规定手续办理复学者。
三、学生退学后,取消学籍,发给肄业证明书。但未经学校批准自动离校者,不发给证件。
第四条:开除学籍
开除学生学籍的处理,按学生奖励和惩罚办法规定执行。
第五条:毕业
1.学生修业期满,操行和学业成绩合格,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2.学生修业期满,操行或学业成绩不合格,未取得毕业资格者,学校只发给修业期满证明书。
附二:
第一条:奖励和惩罚的原则。
一、对在社会主义觉悟、学习成绩、操行成绩、劳动表现、学习态度、遵守纪律、锻炼身体、集体活动以及在生产中改进技术等方面表现优良或有显著进步的学生或学生集体,依本办法给予奖励。
二、对违犯学校纪律、社会秩序和国家法令屡教不改的,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损失的,或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学生,依本办法给予惩罚。
三、奖励和惩罚主要是为了教育学生,使受奖学生明确继续努力的方向,不产生骄傲自满情绪,使受罚学生真正认识错误,并努力改正错误,同时也使全体学生受到教育。不要滥用惩罚,严禁体罚和侮辱学生。
第二条:对学生奖励的种类和办法。
一、表扬:对在提高觉悟、努力学习、积极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维护集体荣誉、向不良倾向做斗争、遵守纪律和各种制度、发扬共产主义道德品质以及改正过去的缺点、错误等方面有良好表现或突出事迹的学生,可在全班或全校进行表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