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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发布技工学校几个管理制度、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劳动局关于第四批废止不再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1年11月22日 实施日期:1991年11月22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发布技工学校几个管理制度、办法的通知
(1962年10月4日 [62]市劳培字第126号)


  根据技工学校管理工作的需要,现制定《北京市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北京市技工学校学生奖励和惩罚办法》、《北京市技工学校教学工作检查制度》等三个制度、办法,随文发去,请各校试行,在试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提出。

  附一:

  第一条:入学
  一、新生入学资格、考试和录取原则,按照劳动部门和上级的规定及经劳动局同意的招生简章执行。
  二、新生应按规定日期和办法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开学后逾一周仍不报到且不办理请假手续,即取消其入学资格,并书面通知学生的家长(或监护人)。
  三、学校应在第一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造具新生学籍名册,由学校存查。
  第二条:休学、复学
  一、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休学办理:
  1.学生患病经医师证明须长期休养治疗,或只能参加文化、理论课学习,不能参加生产实习超过三个月者。
  2.学生在一个学期内,请假(指事假和病假),超过全学期授课日数的三分之一,应令其休学。个别学生如生产实习课和文化、理论课一贯成绩优良,虽略超过上述时间,仍能跟班学习者,经校长批准,可以随原班继续学习。
  3.学生有正当理由在一定时期内不能继续学习,提出申请,由家长(或监护人)盖章经校长批准者。
  二、对休学学生发给休学证明书。
  三、学生休学期限为一年,在此期间保留学生学籍,不享受人民助学金和其他一切待遇。
  四、学生休学期满,不能复学或超过一个月仍未办理复学手续者,即取消其学籍。能够继续正常学习者,应按休学证明书所规定休学期满日期于前一个月内申请复学(如系病愈应交验指定医院证明),经学校核准后,编入适当班级。如无适当班级可编,由学校与学生及学生家长商议,待新的学年开始时再编入适当班级。提前复学时,经学生提出申请,学校核准,在学年或学期开始时,编入适当班级继续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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