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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第五十八条 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进行严密监控和预测分析,在基金结余率低于10%时,及时研究提出平衡收支的对策和措施。

  第五十九条 医保经办机构应加大医疗保险费征缴和稽核工作力度,确保基金按时足额收缴到位。

  第六十条 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应加强基金支出管理,医保经办机构应严格按照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和有关规定确定的支付范围,加强基金支付审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增加开支项目、提高支付标准。

  第六十一条 医保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报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其他报表,并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六十二条 统筹地区应设立由政府有关部门、参保人员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组织。医保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基金监督组织报告基金收支情况。

  第六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参保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回已发生的费用。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违规行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视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暂停或取消定点资格。

  (一)诊治、记账不验卡或弄虚作假,将非医保费用列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支付的;

  (二)违反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规定,开人情方、大处方或同次门诊开二张以上相类似药物处方,超前或往后分解处方,虚报门诊大病、住院人数的;

  (三)医务人员违反规定利用职务之便搭车开药、串换药品及重复检查的;

  (四)采取伪造或冒名顶替手段,将费用列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支付的;

  (五)以医谋私,损害参保居民权益,以及其他违反居民医保规定的;

  (六)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的。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门诊大病管理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自治区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六十五条 城市低保对象按本办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后,个人负担仍较重的,可以按规定向民政部门申请城市医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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