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全市居民医保执行统一政策、统一筹资标准、统一支付水平、统一业务流程。
第五条 居民医保实行属地管理,统筹层次暂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确定,条件成熟后过渡到全市统筹。
第六条 按照财政补助分级承担机制,居民医保财政补助资金由市、县(市)财政列入预算。
第七条 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可自愿参加居民大额医疗费用补助。
第二章 参保对象和参保条件
第八条 具有本市城镇户籍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所有非从业城镇居民,包括女50周岁、男60周岁以上过去无稳定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出生40天以后的婴幼儿、少年儿童、城镇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含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城镇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及其他城镇居民,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第九条 外来投资、务工人员在本市城镇中小学(含职业高中、中专、技校)上学的非本市城镇户籍的子女,没有在原籍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可按本办法参加居民医保。
第十条 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城镇居民,可以继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也可以按本办法参加居民医保。
参加居民医保的人员,不得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十一条 城镇居民按本办法参加医疗保险,不计参保缴费年限,缴费当期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参加居民医保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时间,互不视同参保缴费年限。
第三章 医疗保险基金筹集和缴费标准
第十二条 居民医保基金由以下内容构成:
(一)参保居民个人和家庭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二)各级政府的补助资金;
(三)社会捐助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