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落实农村防火工作经费保障。各县(市)区和乡(镇)政府要建立村镇防火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将村镇公共消防设施、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及其装备设施经费按有关规定纳入地方财政统筹保障。鼓励依法设立消防公益基金,开展消防公益活动;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助消防公益事业。
四、工作职责
(一)县(市)区政府职责。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纳入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农村消防安全管理机制,成立农村消防安全工作机构,定期研究部署工作,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督促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保障消防工作与新农村建设同步进行;制定当地村镇消防规划、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发展目标,把村镇消防规划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展的经费保障机制,确保村镇消防工作发展适应农村发展需要;定期检查村镇消防规划、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等消防工作实施情况,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组织开展农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定期考评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情况。
(二)相关职能部门职责。综治部门要将农村消防安全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发展改革等部门在规划农村基础设施项目时,要统筹考虑农村公共消防设施需要。财政部门要在编制年度财政预算时纳入农村消防工作经费内容。建设部门要在编制村庄规划和人居环境治理的指导性目录时纳入消防安全项目,在实施村庄整治中具体落实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农牧部门要结合农业生产,做好农忙、秋收和火灾多发季节的防火安全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宣传用火、用电、用气安全常识。民政部门要督促基层政权组织做好农村消防管理工作,并做好农村火灾灾后的受灾群众生活安排和损毁房屋的恢复重建等工作。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监管,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乡镇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的指导。
(三)乡(镇)政府职责。成立乡镇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加强消防组织和设施建设;定期研究部署和协调解决农村消防安全重大问题,督促检查农村消防工作的实施情况;加强农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消防规划,定期研究消防安全工作;建立公共消防设施和专(兼)职、义务、民办等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发展的保障机制,逐步配齐必要的消防设施,定期开展训练,及时处置火灾事故;定期检查指导各村组、各单位的消防工作;重大节日、火灾多发期,组织专项检查,及时消除隐患,做好季节性防火工作;督促指导所辖村(自然村)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